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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忻州市档案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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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次 日期:2024-06-24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档案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履行“为党管档、为国守史、为民服务”职能,全面记录好忻州历史,确保珍贵史料史物完整传承,充分发挥档案存史、资政、育人作用,进一步丰富馆藏资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条例》《山西省档案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忻州市档案馆现面向社会各界广泛征集各类档案资料,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集内容
1.各历史时期形成的谕旨、诏书、手谕、奏折、公报、告示、嘉奖令、委任状、契约、票据、证照、货币、族谱、家谱、墓志、碑文、牌匾、小报、传单、印章、奖章、旗帜等档案资料;
2.省级以上领导人视察忻州形成的文字材料、讲话、题词、照片、录音、录像以及用过的实物等档案资料,忻州本地区历届领导人相关档案资料;
3.反映本区域内各个历史时期的重大事件、重点工程、重大活动、历史变迁、地域地形、水文气象、物资资源、自然灾害、风土人情、民间传说、名胜古迹、文化曲艺、奇闻轶事、地图、照片、书籍、报刊等档案资料;
4.各部门编印的各类史、志、鉴、大事记、图书、报刊、杂志、画册、图集、内部刊物等档案资料;
5.本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名优产品、老字号企业形成的文字、照片、录音、录像、实物等档案资料;
6.反映各历史时期在忻州乃至全国具有重要影响或做出重要贡献的社会各界人士的档案资料,忻州籍南下干部相关档案资料;
7.各历史时期具有保存价值的红色档案资料;
8.具有正式刊号和内部准印证号的书籍、报刊等资料;
9.其他能反映忻州政治、经济、军事、科技、文化、教育、卫生、体育、旅游等有参考价值的各类文字、声像、实物和口述资料。
二、征集方法
1.捐赠。有意捐赠者可直接到市档案馆进行捐赠,如不便来馆,可联系市档案馆工作人员上门服务,市档案馆对捐赠档案资料者将颁发捐赠证书。凡捐赠进馆的档案资料全部归国家所有。市档案馆对征集的档案资料进行整理、保管,并按规定向社会提供利用。捐赠档案资料的单位和个人,对其档案资料利用享有优先权,并可对其不宜向社会开放的部分提出限制利用的意见。捐赠人必须保证所捐赠档案资料的所有权和知识产权无争议,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捐赠人承担。
2.寄存。对于不愿意捐赠的但对国家和社会具有重要保存价值的档案资料,市档案馆提供寄存服务,经本人同意并办理寄存手续,市档案馆可为个人代为保管,并尊重其个人所有权。寄存期间,所有权归持有者,市档案馆提供免费的专业保管、养护、修复、研究、展示服务。
3.复制。对本人不愿捐赠和寄存的但对国家和社会具有重要保存价值的档案资料,经协商,可由市档案馆复制备份,原件仍退回本人保管。
对特别珍贵的档案或资料,档案部门可给予一定经济奖励,奖励金额可共同协商。
三、征集要求
1.纸质照片或数码图像需附简要文字说明,包括时间、地点、人物、事件说明、拍摄者等相关信息。
2.音视频应播放流畅,音质、画面清晰,需附简要文字说明,包括时间、地点、人物、事件说明等相关信息。
3.实物需附简要说明、形成时间、所有者等相关信息。
4.内容真实,来源合法,不得违反法律法规。
四、联系方式
联系部门:忻州市档案馆收集征集整理科
联 系 人:杨世荣
联系电话:0350-8183188 13835062081
地 址:忻州市忻府区建设路北路五馆一院市档案馆
邮 编:034000
五、征集时间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长期有效。
诚望热心公益事业,关心档案事业发展的社会各界人士踊跃捐献,并欢迎提供相关线索。
忻州市档案馆